序言

教育部职业教育发展中心前身是1990年原国家教委和劳动部共同领导建立的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研究所。1993年,调整为国家教委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研究所。1998年,更名为教育部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研究所。2021年,更名为教育部职业教育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中心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职业教育发展规律,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党建引领、科研强基、人才为本、制度保障”,努力建成职业教育的决策服务中心、能力建设平台、协同创新平台、交流合作平台、宣传推广平台,为推进新时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单位依法自主开展工作、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

第三条 教育部职业教育发展中心为教育部直属事业单位,公益二类,机构规格正司级,简称为教育部职教发展中心,英文名称为Center for Vocational Education Development, Ministry of Education, P.R. China (CVED)。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4号。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依法经批准可增设和调整地址。

第五条 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六条 为机关提供支持保障的职责

(一)参与职业教育重要政策法规、战略规划研制,组织开展职业教育前瞻性、基础性、战略性问题研究,参与指导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创新试验等。

(二)参与组织研制教师、课程、教学、专业课教材、实习实训等国家层面职业教育标准。

(三)参与职业学校和专业建设、教师队伍建设、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实训基地等重大项目的设计、指导等工作。参与开展职业学校德育与思政、教学改革等相关工作。

(四)参与职业教育教材建设规划、基本制度规范制定,参与组织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建设,参与指导教材编写、选用、质量评价。

(五)参与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政策制定,参与建立和完善各类行业和专家组织协同合作工作机制,组织开展产业结构动态调整、技术技能人才就业状况和需求预测等研究。

(六)参与职业教育质量监管政策、制度规范制定,研发职业教育质量监测工具,承担委托开展的职业教育质量监管与指导工作,开展职业学校学情教情调查、学业水平和技能抽查、培训评价组织行为与职业学校培训质量监测等工作,承担委托开展的职业教育质量监测。

(七)开展职业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教师队伍建设政策制度等研究,参与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导教师专业发展。

(八)参与全民终身学习体系建设,参与技能型社会教育体系构建,开展“职继协同”“职普融通”等研究与实践,参与指导职业学校举办的学历与非学历继续教育,承担继续教育等相关委托工作。

(九)开展与国际组织、有关国家职业教育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开展与港澳台地区职业教育的交流与合作,参与组织职业学校教师境外研修、访学。

第七条 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职责

(一)为地方、行业、企业、职业学校发展提供专业咨询、技术指导、信息服务,组织行业企业与职业学校开展合作交流。

(二)参与教师培训项目,承担委托开展的职业教育项目培训,组织开展职业学校能力提升等相关培训。

(三)开展国家职业教育标准宣传推广,参与组织相关重大宣传活动,建设管理相关网站等融媒体平台。

第八条 完成教育部党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九条 中心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全面从严治党,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本单位贯彻执行。

第十条 中心及全体工作人员牢记初心,勇担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认真落实教育部党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教育部中心工作和全国教育战线需求,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教育部职业教育发展中心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称中心党总支)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本单位受教育部领导和监督,严格遵守“三重一大”的决策流程、决策程序。以下事项应当遵循有关程序,请示教育部同意后方可实施: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和教育部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二)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等;

(三)职能、机构调整等;

(四)年度预算、决算、国有资产报告等;

(五)其他需要上报请示的事项。

第十三条 中心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党员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党总支书记。党总支设置专职副书记1名(正处长级)。

第十四条 中心党总支的主要职责是: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组织的决议。团结、组织党内外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深入学习党的创新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业务知识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方面知识。

(三)讨论本单位发展战略和规划,讨论“三重一大”等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参与重要决策,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四)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突出政治教育,提高党员素质,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事项。配合教育部组织人事部门对本单位干部进行考察、考核和民主评议,对干部的选拔任用和奖惩提出意见。

(六)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正当权利和利益。

(七)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发现、培养和推荐党员、群众中间的优秀人才。

(八)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九)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十)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公开党内有关事务。

第十五条 中心行政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单位全面工作,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教育部党组决策部署,坚持立德树人,团结带领全体干部职工推进事业发展。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事业资源配置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做好安全稳定工作。

(三)组织拟订、按照管理权限实施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根据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按照党总支会议意见,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组织实施干部队伍建设,依法依规依程聘任与解聘工作人员。

(五)组织拟定和实施年度经费预决算、基本建设和内部控制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配合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本单位资产。

(六)组织开展单位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本单位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七)向职工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职工大会提出的意见建议,支持各级党组织和群团组织开展工作。

(八)其他需要由行政负责人决定的事项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由中心主任担任。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经单位主任办公会讨论并报主管部门同意,可确定临时代表人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七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司局级干部)由教育部党组任命,试用期的确定和试用期满考核由教育部人事司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可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处级正职任职前需按照有关规定向教育部人事司备案。

第十八条 本单位根据优化协同高效原则,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设置业务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并配置相应的职权职责。

第十九条 主任办公会是本单位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中心主任召集并主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三重一大”事项实施集体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参会人员一般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提出,中心主任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党总支专职副书记、中心办公室负责人可视情况列席会议。中心主任可以根据需要召开专题办公会和工作推进会。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党总支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后,再提交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置办公室(人事处),同时负责党建工作。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单位年度经费预算,保障党组织工作和活动正常开展。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设立咨询委员会作为提高本单位服务能力和治理水平的顾问组织,聘请国内科技、经济、产业和教育等领域的专家和权威人士,以及知华友华、在职业教育领域具有高深专业理论水平和享有良好声誉的外籍专家、学者担任委员。咨询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名,由咨询委员会选举产生,经主任办公会确定后,由中心主任聘任。

本单位设学术委员会作为科研学术事务决策的最高咨询和审议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规章产生和行使职权,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倡导学术自由,遵守学术规范,鼓励学术创新,维护学术声誉。学术委员会由单位内外的专家学者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名,由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经主任办公会确定后,由中心主任聘任。

本单位设专业技术职务推荐与评审委员会,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和教育部规定产生并行使职权,负责相应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和有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核推荐。专业技术职务推荐与评审委员会由单位内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名,经主任办公会确定后,由中心主任聘任。成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两年,任期届满适当调整。如因人员变动,可适当增补。

本单位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各群团组织在党总支和上级组织领导下,履行职责。

职工大会是本单位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听取中心主任工作报告、发展规划、财务工作、队伍建设、事业改革以及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讨论内部分配、职工福利、考核办法、奖惩办法等。

第五章 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等。依法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以及续聘解聘的情形,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制度规范管理。

第二十三条 确因工作需要聘用的编外人员,从严控制数量,并按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规范管理。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开展岗位要求的工作。

(二)按时获取工资报酬,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以及法定节假日和带薪年休假。

(三)知悉单位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本单位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四)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和学习机会,按其工作职责合理使用单位的公共资源。

(五)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各种荣誉称号。

(六)对涉及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仲裁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勤奋工作,廉洁奉公,公平公正履行职责,完成岗位规定的工作任务。

(三)贯彻落实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章制度和保密承诺,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法治,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五)品行端正,行为规范,爱护公共财物,维护单位利益、形象、荣誉。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保和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中心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二十七条 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聘、解聘、奖励等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中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有关规定,对在本职工作和履行社会责任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工作人员、集体给予奖励,对违法违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

第六章 对外关系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与行业企业、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地方政府及政府部门开展广泛合作,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同发展。

本单位与国际组织、世界各国和地区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职教机构等开展形式多样的合作与交流,平等合作、互学互鉴、互利共赢,促进教育对外开放。

第三十条 本单位对外合作和提供社会服务,应以服务教育事业改革发展、教育部党组中心工作为原则,与单位专业能力和工作力量相匹配。对“挂牌授权”事项应当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坚持非必要不开展。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对外开展合作,应聚焦“三定”规定明确的主责主业和职能范畴,遵循公益导向,优先考虑社会效益。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开展对外合作的内容如下:

(一)构建合作关系。

(二)开展人员交流。

(三)开展合作研究。

(四)合作开展培训。

(五)共建协同创新平台和实验基地。

(六)联合开展比较研究和执行交流合作项目。

(七)其他合作内容。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开展对外合作的规则如下:

(一)成果导向,深化合作内涵,选择信誉良好、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事业单位,建立长期合作伙伴关系,服务事业发展。

(二)依法合规,对外合作要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提交开展合作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对外合作事项的协议、合同等文书的拟定与签署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聘请专业律师参与或进行必要的法律咨询和合法性审查。

(三)统一领导,对外合作事项应经主任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未经授权,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单位名义以任何形式开展对外合作。

(四)防控风险,建立或指定相应的管理机构,明确责任人,落实对外合作协议、合同,加强对外合作的过程管理,依合作协议加强对合作单位的监督、监管,避免合作单位对外二次“挂牌授权”、滥用本单位名义开展虚假宣传、营利活动和其他不当活动,出现此类情况,要及时停止合作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 建立对外合作和提供社会服务的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中心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中心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规范资产处置行为,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中心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名称、标志物等无形资产。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统一财务规章制度,集中财务收支、预决算和会计核算。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资金使用安全,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构建内部审计和经济责任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部门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经济业务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四十条 中心因业务消失、事业性质改变等原因,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立、合并、撤销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 中心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并提交清算报告,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本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中心终止后的资产应经举办单位审核并报国资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符的。

(二)职能、定位、管理体制等重大事项调整的。

(三)本单位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其他确需修改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广泛征求意见,经本单位审议、教育部审查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各类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核准后,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