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的职业培训
  
  法国现行的职业培训制度是本世纪70年代确立的。20多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这一制度也在不断地调整和完善。其基本形式包括青年培训(待业培训)、工薪人员培训(在职培训)和失业人员培训(再就业培训)。这一制度的基本指导思想包括三个要点,一是要适应企业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需要,二是要适应社会进步和个人发展的需要,三是将职业培训作为与失业作斗争的主要手段。

  一、青年培训

  法国的青年培训对象是18-26岁的青年人。主要培训方式是学徒培训和合同培训两种形式。这两种形式从内容上说并没有实质性区别,都是采取一部分时间在培训中心进行学习,一部分时间在企业内进行训练。其主要区别:一是资金来源不同。学徒培训使用学徒培训税(占工资总额的0.5%),合同培训使用青年培训基金(占工资总额的0.4%)。二是培训的要求不同。学徒培训比较严格,结业时必须获得一种文凭或资格,合同培训则没有严格要求,培训目标以合同方式确定。三是行业的不同。学徒培训一般存在于工业和建筑业中,技术相对比较复杂,培养层次也比较多,甚至一些工程师也是通过学徒培训方式进行;而合同培训一般存在于商业等服务性行业,培养层次一般不高。另外,传统上讲,合同培训的组织实施必须通过劳资双方的对等谈判,必须充分体现雇主和劳动者的利益,而学徒培训在历史上就是国家为主。目前,他们也正在考虑将学徒培训纳入劳资双方的对等谈判。

  二、失业人员培训

  法国的失业率每年在12%左右,其中大约1/3的人员失业超过1年,50%的人员失业超过2年。这种状况严重影响到法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引起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了减小就业压力,法国政府将职业培训作为与失业问题作斗争的重要武器。每年由国家投入大量财力对失业人员进行预防性和针对性培训,也鼓励公共机构为社会提供服务。其中,就业部每年投入大约40亿法郎的资金用于失业人员培训。对于长期失业人员,一般采用三种培训形式:一是促进就业的培训,二是获得进入企业资格的培训,三是领导级人员的培训(主要是中小企业主)。这些活动主要由就业部"国家成人职业培训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失业人员培训一般要求培训机构与政府签订再就业协约,以关注培训生的培训效果和就业状况。当然这并不意味着通过培训必须实现就业,而是通过这种措施使培训同就业直接相联系,提高培训质量。但是协约要求通过这种培训,必须使培训生取得一定的资格。

  三、企业在职人员培训

  企业在职培训是法国培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规定企业所有在职人员都要有机会获得培训,保证职工技能的提高。同时,要求企业能够增强职工技能的可迁移性,以防止失业和有利于转业。为了实现这些目标,法律规定,每五年劳资双方的磋商制度,以确定企业职工培训的优先发展战略。法国在职培训主要采取两种形式。一是企业培训计划,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技术进步的要求来确定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10人以上的企业必须保证将工资总额的0.9%用于培训计划的开发和实施。通常情况下,企业的实际投入要超过这一比例。第二种形式是以培训假方式进行的脱产培训,这种形式培训时间较长,一般不低于974小时。在通常情况下,这种形式由职工自主决定,只要申请培训假的职工不超过2%,企业就不能拒绝。企业要将工资总额的0.2%缴付给对等基金机构,用于这种形式的培训,但企业一般不支付培训假期间的工资。近年来,这种形式的培训开始与企业的需要相结合,通过劳资双方的协商,只要培训目标和内容能与企业要求一致,培训者也可在培训假期间获得工资。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