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职业教育与职业教育立法
  
张继文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 518055
  摘要:日本的职业教育发展已有百年的历史,在经济发展历程中职业教育发挥出了积极的作用,且已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这个体系之所以能够形成和不断地推进,是因为日本用立法的形式使之制度化并固定下来。在日本职业技术教育的立法过程中.出现了几部较为重要的法律,本文将对这几部法律的立法过程进行分析,以期对我国职业教育的立法提供一些参考。
  日本职业教育从提出到今天,已经历了1OO多年的历史。100多年来,日本职业教育体系的逐步形成和发展与日本经济发展息息相关,日本经济的复苏、发展和高速增长离不开职业教育。职业教育为社会各行业的发展保证了所需人才,为企事业人员不断地进行培训、能力的提高和继续学习提供了保障。为了适应发展变化的社会和经济形势,日本通过职业教育的立法,对职业教育的发展进行调整,以至形成了今天的终身教育体系,使职业教育在社会经济发展、生活水平提高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所以,研究日本的职业教育,更应该对日本职业教育的立法过程进行研究,从而达到学习和借鉴的目的。

  日本的职业教育是指通过对从业人员进行的以职业能力开发和技术水平提高为目的训练。其目的就是为了给予人们从事工作的必要的知识和技能。为适应职业教育的发展,日本职业技术教育的立法也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从20世纪初期到今天的一个世纪以来,在日本的职业教育立法过程中,出现了《工厂法》、《职业介绍法》、《职业安定法》、《雇佣对策法》、《产业教育振兴法》、《职业训练法》、《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等几部法律。这几部法律对日本的职业教育乃至于对日本各行业的发展都起到了促进的作用。本文将对这几部法律作以论述,以期对我国职业教育的立法提供一些参考。

  1.《工厂法》

  日本最初的与职业训练有关的法律是在1911年颁布的《工厂法》,这部法律的颁布有其历史背景。明治维新以后,日本提出了富国强兵,殖产兴业等口号。1872年日本颁布了《学制令》,规定了国民教育的义务制,1899年日本颁布了《实业学校令》,提倡兴办实业学校,提倡职业教育,它是早期职业教育体系出现的标志。早在1802年,英国颁布了《工厂法》,明确规定工厂雇佣的少年劳动者要接受培训教育。日本模仿英国的这部法律,制定了《工厂法》,这部法律真正得以实施是在五年后,即1916年日本颁布的《工厂法施行令》为标志。这部法律在工厂、雇佣工人等方面作了规定,其中将接受职业训练的雇佣人员定位为"徒弟"。这部法律以后经历了4次修改,由于《日本劳动基准法》的颁布,于1947年9月1日停止实施。

  2.《职业介绍法》

  《职业介绍法》、《职业安定法》、《雇佣对策法》等法律是在一战后颁布的。1918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整个世界的经济不景气,就业困难,失业人数激增等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为了失业者再就业的公共职业训练和预防失业的企业内部训练,成为教育的重要课题,从此开始的职业教育完全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普通学校教育。1921年日本颁布的《职业介绍法》,1938年又对这部法律进行了修订。这部法律规定职业介绍应由政府的相关机构进行,任何个人或团体不得进行职业介绍,对于就业人员给予相关的就业指导及协助办理保险手续等,从事这项工作的组织是非营利性的。根据该法律日本成立了职业介绍所。

  联合国国际劳动机构1939年发布了"职业训练劝告书",表明了世界机构对职业训练的认识。其主要规定是:"职业训练"是指为掌握和提高技术性或职业性知识,进行的所有训练,这种训练不仅仅局限在学校或企业内部,是在大范围内为了职业而进行的所有理论学习以及实际的训练。这个"劝告书"以后经历了数次更新,但其主要基调没有改变,这种理论对日本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1947年3月,战败后的日本,在和平、自由、民主的基础上制订了《教育基本法》。这部法律是由前言和1l条构成,包括教育目的、方针、教育机会均等、义务教育、社会教育、政治教育、宗教教育、教育行政等。该法第七条规定:国家以及地方团体应鼓励和提倡在工作场所以及社会的其他机构所进行的教育。这部法律的内容至今一个字也没有改变,该法明确地提出了职业训练作为教育内容,应得以广泛地提倡。

  3.《职业安定法》

  1947年4月,日本颁布的《劳动基准法》对劳动基准和职业训练的目的等做出了规定。规定劳动条件必须满足劳动者的基本需求,所谓的劳动条件是指最低的标准,作为雇佣单位不得低于这个条件,并应寻求不断地提高。该法规定,企业根据需要,对从业人员进行长期培训时,培训的方法、资格、合同期限、劳动时间、期限等都必须遵守相关的规定。还规定,不管是学徒工、见习工还是培训工,都不能超出规定的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

  在此基础上,日本在1947年11月颁布了《职业安定法》。该法的宗旨是通过对人们进行技能培训,为有技能人员提供就业机会,从而满足工业以及其他产业的必要的劳动力,达到职业的安定和经济昌盛的目的。该法规定,为了使从业人员能够从事某种特殊技能的职业,给予教授必要的知识和技能培训。该法放宽了对职业介绍所的限制,规定除政府机构的职业介绍所以外,其他机构可以创办以赢利为目的机构,对这样机构的设立的条件进行了规定,根据这部法律,日本的职业介绍所更名为公共职业安定所。这部法律经过多次修改,延续至今。

  根据《教育基本法》的规定,1948年2月日本教育刷新委员会提出了对于劳动者进行社会教育的"意见书"中指出,本着教育均等的宗旨,应对从业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对见习工进行培养,相关学校以及教育设施应制定出相应的措施。根据这个意见,日本制定出了技术培训的基准是一年最低为1470小时,1个科目的标准,是以35小时为一个学分单位规定的,并规定职业辅导适用于《学校教育法》第83条规定的所有学校,即高中、专门学校、大学及其他的各类学校,职业辅导即目前的公共职业训练。在学校进行职业培训以及在各种学校进行职业辅导的认定制度也陆续得以公布。

  4.《雇佣对策法》

  1966年颁布了以雇佣政策为中心的《雇佣对策法》。该法的理念就是以完全雇佣为目的,推进综合雇佣政策的实施。其中包括雇佣对策计划的制定、职业介绍的保障、技能训练、劳动力均衡供给等国家所实施的政策。这部法律是日本从劳动力过剩时代的政策向劳动力流动政策转换的开始。该法经过多次修改,延续至今。

  在这个阶段,职业教育得到了明显的重视。当时著名的教育研究员宫原说?"我大胆的提出,所有的教育都是以职业为目的的教育,人类教育就是职业教育"。今天也有学者指出,《教育基本法》至今五、六十年没有变更,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教育和职业教育追求着同一性。

  5.《产业教育振兴法》

  《产业教育振兴法》是在1951年颁布的,其目的是为了促进各产业经济的发展,提高国民的生活水平。该法在教育基本法的原则下,通过产业教育的振兴,使劳动者树立勤劳信念,在产业技术培训过程中,培养人们的创造力和经济自立能力,使国民都成为具有一定职业特长的有为人才。

  产业教育是指初中、高中、包括聋哑学校、护理学校、大学以及专门学校为使学生能够从事农业、工业、商业、水产业及其他行业的工作,进行的知识和技能培训的教育。国家根据该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努力推进产业教育,各地方的公共团体应在制定计划、充实教育内容、改善教育方法、完善设备、培训教师、与各产业界的协调等方面推进产业教育的实施。规定了国家对公立学校、私立学校的预算补贴。在地方教育委员会内部设置产业教育审议委员会这一新的机构。该法虽然修改多次,至今仍然沿用。

  6.《职业训练法》

  《职业训练法》是在1958年5月颁布的。这部法律规定,通过职业训练以及技能鉴定,促使劳动者掌握必要的知识技能以及不断地进行技术提高,从而为工业以及其他行业培养拥有技能的从业人员,在寻求职业安定和劳动者地位提高的过程中,使经济得以发展。该法建立了一个从中央到地方的公共教育体系,公共职业训练分为培训、提高、能力再开发三个阶段,这种阶段训练的规定是建立终生教育的理论基础。承担公共职业教育的有职业训练学校、职业训练短期大学、技能开发中心、职业训练大学等。在该法的基础上,1969年颁布了新的《职业训练法》,该法提出,职业训练应贯穿劳动者全部职业生涯的各个阶段,职业教育应该是"终生教育",职业培训必须与学校间建立密切的协作关系。作为公共职业训练的机构是指国家、都、道、府、县、市、街、村以及职业促进团体所进行的职业培训机构,还包括专门学校、职业高中、职业训练大学等。对培训人员的资格、教材的选择、培训科目、培训时间、技能鉴定等都做出了规定。

  7.《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

  为了使职业训练能够有一个明确的培训标准,日本在1969年颁布了《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该法规定了职业资格鉴定种类、各种类相应的训练科目、申报鉴定资格、培训教员的考试资格、教员的鉴定资格以及考试鉴定费用等。这部法律至今经过了多次修改,在2002年又进行了一次修订,增加了新的资格种类和调整了考试鉴定费用。这部法律构筑了雇佣与能力开发的体系。职业能力开发就是为完成不同企业、不同职务的工作所必要的职业能力,为掌握这种能力,有计划、有效果的进行人才培养的体系。具体来讲,企事业单位明确职业岗位所需要的职业能力,使从业人员明白自己应具备的岗位职业能力,为了掌握这种能力进行的教育训练,这种教育训练是分阶段、有计划、有效果地进行能力培养和再提高的过程。

  为了推进特殊法人合理化,适应经济结构的调整,根据1997年的日本内阁会议研究决定,于1999年颁布了《雇佣-能力开发机构法》。根据该法律规定,日本设立了雇佣-能力开发机构,地方的都、道、府、县都设立了分部。该机构设立了职业能力开发综合大学校,负责对教育培训员的培训和职业训练的研究;设立了职业能力开发大学校和职业能力开发短期大学校,负责实施应用课程、专业课程的教学;设立了职业能力开发促进中心负责对离职人员和在职人员进行短期的职业训练。其目的就是为了有效地发挥出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充实职业生活,协调改善雇佣环境,创造良好的雇佣机会,促进职业能力的开发与提高,达到劳动者雇佣的安定、社会福利的提高和经济发展的目的。

  从日本职业教育的立法过程,可以得出以下启示:

  第一、日本的职业教育是在明治维新以后逐渐发展起来的。这个阶段,正是日本由闭关锁国转变为对外开放的时代,是向外学习的时代。日本向欧美等发达的西方国家学习过程中,深刻地认识到教育在国家发展与昌盛中的重要性。国家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产业的振兴,产业的发展离不开人才和人才的培养教育。人才的培养教育不仅仅局限在普通的学校教育,更应扩展到职业的教育。日本职业教育的重视与立法几乎同日本教育、经济的发展是同步进行的。

  第二、为了确保职业教育的贯彻落实,并能保障职业教育的发展能够适应发展变化的社会经济形势,只有用立法和对法律修正的形式来固定。这样,既确保了劳动者进行职业技术培训的实施,又保障了职业教育的规范化、法规化,同时又用法律的形式,保障了如何进行职业技术培训和能力的提高。正因为职业教育立法的系统化和完整化,所以,日本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终生职业能力开发体系,这一体系是分阶段、有计划、目标明确、有效果的教育训练体系。

  第三、有法必依。从中央到地方,日本建立了一系列配套的职业能力开发体制,配合法律的实施。有法律制约,有宏观政策的政策调控,有地方机构的实施,还有其他的一些政策,例如根据日本劳动部的规定,各地公共职业安定所将对教育训练费用实施给付金制度、实施培训休假补助金制度、实施长期训练奖励金制度、实施职业能力评估给付金制度等援助政策。这又从社会福利方面给予每个培训的劳动者一定的资助和保障。

  第四、以法治教。教育的法律意识不仅体现在普通的学校教育里,也在职业教育里充分地体现出来。日本以法治教,减少行政机构对教育的干预,学校是自主的。职业教育依然如此,立法之后,按照立法来约束和管理企业和劳动者个人,这样就创造了一个职业教育与能力开发的良好的环境。

  总之,日本职业教育的立法保证了职业教育的持续发展,同时,这一立法过程也是与日本职业教育的发展变化和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相适应的,是日本职业教育体系逐渐形成完善的过程。这一体系既为企业保障了持续发展所需要的人才,又使劳动者获得了不断提高自己、充实自己的机会,保障了劳动者受雇佣的安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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